陕西省中药协会章程
(第六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省中药协会,是全省中医药行业的社会团体,是由全省中药材种植、加工、生产、销售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医医疗机构以及热爱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社团组织,是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西省中药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ce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省中药协)。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改革,不断创新,积极为本会会员和全省中医药行业服务;协会从宣传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现行业自律出发,团结和联系全省业内人士,为振兴陕西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 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高新区。
本会官方网址:http://www.sxzy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带领全体会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围绕中医药产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方针、路线和政策规定,不断促进陕西中医药产业发展;
(二)教育会员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打造“秦药”品牌,及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战略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行业自律,要求本会会员维护市场秩序,坚持依法经营,并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中医药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举办研讨会、联谊会,总结推广先进事迹和经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宣传和报道;
(六)联合各市县中医药管理和科技部门,共同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骨干培训,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农村中医药科技扶贫和科技下乡活动;
(七)贯彻国家大健康战略,普及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组建健康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健康讲座,促进中医药进社区、下农村,更好地为全民健康服务;
(八)团结指导各市县业内协会、学会、研究会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加强上下联动,增强凝聚力;
(九)促进产、学、研、销结合,推动中医药企业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构建市场交易平台,协助会员推销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陕西中医药走出陕西,走向国际。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中药材种植、加工、生产、销售企业;中医医院、卫生院、中医门诊、国医馆;中医药科研院所、中药材药品检验机构;全省各级中医药管理、监督、服务机构以及中医药社团组织;
(二)热心中医药事业并愿为全省中医药事业提供专长服务的各界人士;
(三)本会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邀请愿为我省中医药事业做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教授为本会特邀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一)未经批准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未经批准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召开一次,每2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副会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会长等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商议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按照实际情况设置人数,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九)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协会除专职驻会会长、专职驻会副会长、专职驻会秘书长及协会机构工作人员外,其它人不得领取工资。如果工作需要,贡献巨大者,可适当给予补助或业绩提成。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2年9月29日第 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